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3民初80号





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毛华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独伊,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惠,四川开山(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楚,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关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2元,减半收取计5,651元,由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 记 员


沈晓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