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3民初80号
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毛华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独伊,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惠,四川开山(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楚,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关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2元,减半收取计5,651元,由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 记 员
沈晓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