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3272号之二
原告: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张静雯,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
原告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王政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一家提供装潢服务的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为各商业门店进行室内外装潢及安装。原、被告具有长期合作业务,合作流程为被告客户先向被告提出需求,被告再通过邮件下订单委托原告提供定作标识牌及安装服务,原告接到被告订单后,直接制作标识牌并交付安装,最后由被告提供验收单。2016年-2019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发送订单并要求原告向其客户提供定制标识牌及安装服务。因对双方合作关系的信赖与维护,在数十个项目款项未结算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依约为被告客户提供了定制标识牌及安装服务。原告最后一次为被告客户完成供货的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之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结算货款,但被告均未付款。截止2019年12月21日,被告累计拖欠的订单款项已达2,464,400.90元。为督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于2020年8月7日对其中1,949,287元的款项达成了无异议的对账单。后因被告拒绝配合,故意拖延剩余部分无法完成对账工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涉案款项及其《起诉状》中承认的履约过程涉及“装潢和安装”两个部分,故本案当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该类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涉案项目无一在嘉定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本案移送任一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内外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根据原告诉状所称,显然原、被告间的业务并非建筑装饰装修内容,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定制及安装标识牌业务往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以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且本院受理本案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筑慧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