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欧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慧鱼自动化科技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1961号之一
原告:上海欧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鱼自动化科技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平。
被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平。
原告上海欧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慧鱼自动化科技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财产保全费3,260元,合计诉讼费7,900元,由原告上海欧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