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索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科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6422号
原告重庆索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科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科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科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科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9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409元,由原告重庆索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