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3099号
原告:天津市博尔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贤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安卡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博尔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卡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博尔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博尔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原告天津市博尔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裕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