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8民初8664号
原告:天津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村场地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沿庄镇政府立即给付所欠三合公司建筑施工款1328595元,并自2019年10月6日以欠款(1328595元×95%)1262165.2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利息至2020年10月5日期间的利息72890元;自2020年10月6日起以欠款132859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期间的利息,至2022年8月31日利息127877元,合计1529362元;2.诉讼费由沿庄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合公司与沿庄镇政府2019年8月5日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三合公司建设施工沿庄镇政府“静海区沿庄镇2019年乡村公路工程项目沿庄路道路”工程。合同总价款1968595元,工期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0月5日。合同签订后,三合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期将施工工程交付沿庄镇政府,但沿庄镇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向三合公司支付工程款,至起诉沿庄镇政府共向三合公司支付工程款640000元,至今尚欠三合公司建设施工款1328595元及欠款利息。故三合公司依法起诉。
沿庄镇政府承认三合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595元、2022年8月31日前利息200767元及2022年8月31日后的利息(以132859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2元,由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