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897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广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涌口村委会联胜工业区7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恒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广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恒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广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60元,两项合计4770元,由原告佛山市广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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