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1443号
原告: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新区五路南侧、新桥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生,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原告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