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华大盛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2640号******
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华大盛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大盛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