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均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6民初5195号
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均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文安路3号建筑公司平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均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向原告释明,原告遂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147元,由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耿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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