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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