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