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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荆州市路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7民初223号
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建设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87011407658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路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53407585G,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1-3层。
法定代表人:*修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荆州市路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覃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