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烨建设有限公司

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宏伟石料加工厂与河南林烨建设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388号

原告:翁***五分地镇宏伟石料加工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五分地镇。

经营者:陈宏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

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阴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喜,系董事长。

被告:翁***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乌丹镇全宁路与新华街东南角人民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忠,系董事长。

原告翁***五分地镇宏伟石料加工厂诉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翁***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五分地镇宏伟石料加工厂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五分地镇宏伟石料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翁***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1.00元,减半收取2290.5元,由原告翁***五分地镇宏伟石料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梁晓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