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3财保54号
申请人: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林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申请人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林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1016.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林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1016.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