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4民初7号
原告: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28号温州未来***市产业园C幢2层C8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4413436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震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5496646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仲 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兼)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