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5民初26346号
原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和9月份,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50000元,后,原告因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主要载明:借款单位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金额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原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告***转款30000元整。
2、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主要载明:事由个人借款,借款金额贰万元整,借款人***。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载明:原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转款20000元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单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和答辩权利,其不仅未对原告所称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双方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其主张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本金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