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与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怀侠、苏龙飞,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2号楼18层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817874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正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保全费1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