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高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096号之二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6663700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海贸路4号宏贸楼106室(1)。
法定代表人:许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跃、仇伟华,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2047610D,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金融城3幢1—1207室。
法定代表人:陆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波,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22元,依法减半收取266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661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建生
人民陪审员  孙东荣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