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被告:潍坊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毛家埠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EJDYL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