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被告:潍坊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毛家埠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EJDYL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