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1247号
原告陕西瑞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罗王村南。注册号6101001000097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丰源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会展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鑫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丰源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鑫化纤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鑫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497.5元,剩余249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