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丰源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杨凌丰源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龙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中执字第133-1号
申请执行人:杨凌丰源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龙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杨凌丰源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龙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宁龙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凌丰源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龙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
款27659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00元、执行费4097.00元,共计28388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西宁龙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告人西宁龙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我院已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