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5执恢15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富城大厦A座15楼。
法定的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进车公庄环城大道三段76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3016916.08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372537元。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劵、不动产登记等财产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的债权实现金额为零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