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25民初1011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富城大厦六座15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三段76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国,男,汉族,生于1948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爱利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爱利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燕、被告(反诉原告)丰慧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爱利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西充金福苑工程质保金826276.92元(工程总造价41313846元的2%)。2、请求判令被告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共834天)以826276.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质保金利息82127.4元。3、请求判令被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质保金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质保金总额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质保金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1、2项合计908404.32元,大写:玖拾万捌仟肆佰零肆元叁角贰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1月8日就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工程(又名“金福范”电梯公寓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工程土建、基础、主体、装饰、水电安装等(除电梯、消防)的全部工作内容。该合同还对合同工期、双方权利义务、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质量与验收、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2009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另行就该工程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就《施工合同》项下的诸多未尽事宜进一步予以明确约定。该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防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并于2012年10月30日全部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013年12月26日,被告丰慧公司、原告金帆公司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在该項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配套验收文件上盖章,确认该工程符合国家关于竣工验收的各项标准,一致同意竣工验收。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6小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每月核定总额的90%;竣工验收2个月内办清结算5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8%;余2%尾款做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质保金不计息)。”
2016年8月8日,原告向西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除质保金的98%的工程款,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川1325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现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该案一审中,在法院主持下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根据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承建的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金福苑”电梯公寓工程造价为41313846元,同时该案一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该工程已于2015年4月交付购房户入住不持异议。现该工程质保期早已经届满,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质保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丰慧公司辩称:丰慧公司以大量的事实及证据证明退还质保金的基础必须是建立在工程质量完全合格,工程造价结算必须是以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作为基础作出的造价鉴定的依据,否则退还质保金就无从谈起;中爱利东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早在2016年10月26日上午,涉案工程经过西充县建设局质量监督站现场勘查初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中爱利东公司至今未提供涉案工程双方认可的竣工图,虽然中爱利东公司向西充人民法院递交了竣工图,但该图未交由丰慧公司审查认可;丰慧公司出具的《关于金福苑电梯公寓楼工程造价争议鉴定意见的回复意见》详细说明了本案应以法定要求的竣工图作为造价鉴定的法定依据,中爱利东公司对竣工图的制作采取不做、不配合,弄虚作假,由于该《回复意见》未能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导致判决错误,目前,涉案工程结算纠纷,丰慧公司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为此,中爱利东公司要么撤诉,要么法院中止审理。
反诉原告丰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发诉被告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竣工期限承担延期竣工交付的违约责任。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在承建“金福苑”电梯工程因质量存在问题,赔偿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3、上诉一、二项请求经南充市中级人法院(2019)川13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赔偿金额为832932元赔偿,除此之外,还应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80万元。4、因反诉被告违反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竣工和质量要求,应依法驳回反诉原告要求支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5、本诉、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中爱利东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丰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赔偿款832932元不应由我方承担;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80万元也不应由我司承担;丰慧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入住使用,又以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不应支持;鉴定结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采信,现质保期已届满,质保金丰慧公司应依法退还。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8日,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系中爱利东公司更名前的法人名称)与丰慧公司签订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名称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工程,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纸、土建、基础、主体、装饰、水电安装等《除电梯、消防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2011年3月30日。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被确认;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价款采用四川省2000年相关基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按三级二类取费标准结算方式确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每月按核定完成工程量70%支付工程进度款,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每月核定量总额的90%,竣工验收2个月内办清结算,5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8%;余2%尾款做质保金,质保金满后7日内支付,质保金不计息)……双方并对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违约等方面进行了书面约定。2010年3月6日,西充物资公司办公楼进行开工,丰慧公司、金帆公司、四川省眉山市同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签章。2013年12月26日,丰慧公司、金帆公司、四川省眉山市同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验收签章。2014年9月18日,丰慧公司、金帆公司向西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充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申请》:由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金福苑”电梯公寓”已于2012年10月30日完全部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申请贵单位确定时间对该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望批准。2014年11月7日,丰慧公司、鸿缘公司向金帆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立即递交所有施工、竣工资料,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行使延期交房,不竣工验收等违约赔偿之诉请,因你公司一直迟延竣工并交付,致购房户因无房居住强行入住并向法院起诉逾期交房违约金,现法院已作出近20户的赔偿违约金的判决,这些违约赔偿、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应由你公司承担,希你公司及时支付,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行使追偿权,你公司自行出售了部分房屋,但你公司不做售后服务,致使购房户封堵我公司售房部40多天,现仍被封堵,希你公司立即解决并赔偿我公司损失。2015年2月2日,金帆公司向丰慧公司《关于要求办清西充“金福苑”电梯公寓工程竣工结算及再次催收该工程到期工程款等相关事宜的函》:现将该工程造价结算书全套资料一套递交贵公司,希贵公司收到资料后28日内及时予以核实、确认与我司办清竣工结算,如贵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日内不结算,则视为认可我司本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全部内容;同时要求丰慧公司在2015年2月12日前支付工程款300万元以解决部分人工费、材料费。2015年4月22日,鸿缘公司、丰慧公司向金帆公司出具《关于“金福苑”电梯公寓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宜的函的复函》认为:至今未曾收到该工程的竣工资料,该工程至今还有收尾工程未完成,不能称已全部完工;安装工程结算书只是贵公司单方结算书并没有竣工图,不能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无法进行核对,待工程量经双方签字签章后才能进入竣工结算;贵公司交与西充县质量监督站资料过不了关,希贵方接到此回复函后立即与质量监督站联系沟通,尽快办理竣工手续,否则承担责任。
同时查明:“金福苑”电梯公寓项目工程于2015年4月移交入驻。2016年8月8日,中爱利东公司起诉丰慧公司、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来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本院委托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金福苑”电梯公寓工程造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人民币肆仟壹佰叁拾壹万叁仟捌佰肆拾陆元(41313846元),该鉴定机构在该《报告书》中第七项作出了《特别事项说明》对水电安装、渗水、外墙、内墙、抹灰大面积存在水渍、孔桩人工费等11个问题提出了书面说明事项,并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结合案情予以考虑,2019年1月14日,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出具《关于“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金福苑’电梯公寓工程量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特别说明解释函》对水电安装、渗水、内外墙、抹灰等11个问题再次进行了书面解释。2019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川1325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丰慧公司支付中爱利东公司下欠工程款3016916.08元及利息,丰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告中爱利东公司与被告丰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对原、被告均有拘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和遵守;2019年3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充县物资公司东方花园建材市场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金福苑”电梯公寓工程造价为41313846元,经品选结算,丰慧公司应支付中爱利东公司下欠工程款3016916.08元(不含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该判决书现已产生法律效力且案涉建筑房屋已于2015年4月移交入驻,至今已满5年,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质保金826276.9元(41313846×2%),事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质保期满后7日支付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对于质保期满后质保金利息支付双方当事人未进行书面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原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利息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福苑”电梯公寓工程至今虽未通过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但自2015年4月起,丰慧公司已将中爱利东公司承建的房屋对外出售,业主已大面积入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反诉原告丰慧公司主张反诉被告中爱利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之诉请,事实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826276.99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26276.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826276.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总计17884元,由被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向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