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8932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富城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爱利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61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鲲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覃橹宾
书 记 员 周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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