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共创佳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共创佳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72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共创佳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被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共创佳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共创佳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新疆共创佳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