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开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23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846704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开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街道光明社区玉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56895048。
法定代表人:倪真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德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街道光明社区玉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0698258B。
法定代表人:倪真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大利莱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街道光明社区玉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0876283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开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贵州金德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大利莱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并以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650.00元、执行费20,4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通过总对总查控对三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结果反馈三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2.经到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金开防护公司、金德利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大利莱公司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关联案件查封处置,本案暂无处置权,目前尚在处置当中;3.本院已冻结已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因有多条在先冻结信息,本案仅轮候冻结,目前账户余额仅1700余元;4.对于金开防护公司在石场、马路、清池、太平等乡镇的应收工程账款,我院已裁定提取并向相关协执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待相应款项具备支付条件可提取后分配。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控措施无异议,且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