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华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红花,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云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一)由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33560元,保证金729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承担案件受理费102726元、执行费81724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两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麒麟区云(2017)曲不动产权第0007343号,面积10851平方米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至2024年7月4日止。本院查封的土地属于轮候查封,经同首封法院协商,待处置时申请参与分配。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03执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德成
执行员  廖锡梅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