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华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3121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鸡路巧克力公寓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49074E
法定代表人:施长德
第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小河湾社区谢家海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3463451J
法定代表人:谢志华
原告***诉被告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