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3184号之一
原告: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大东社区东升路***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0966514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麒麟区珠街街道小河湾社区谢家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346345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住云南省牟定县。
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科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