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9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彬。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3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1593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1.2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因扣划金额尚未足额抵偿本案标的,故继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