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01民初433号
原告:刀某某,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住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原告刀某某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8日立案。原告刀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刀某某以和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刀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9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卡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