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3001执保21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全人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4603元予以额度冻结,期限为一年,我院干警于2020年10月29日前往甘肃省合作市车辆管理所对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甘PG5877、甘PB0325车辆手续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