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2401号之一
原告:***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108号三区8号。
法定代表人:马奇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瑗花,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雪螺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永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亿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233906元;2.判令二被告按合同中货款结算价格结算货款直至货款还清之日;3.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0日向被告指定收货地点发货,货款合计338906元,被告于2019年4月21日支付预付款10万元,剩余尾款约定于2019年5月21日前付清,否则视为被告违约,货款结算价格执行基准单价加浮动加价的方式确定。2019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中应履约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后,至今尚欠货款23390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材料供货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供方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注明供方为***亿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为兰州市西固区鑫港物流园A2-2。故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650元,退还原告***亿工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1700元,由原告***亿工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万学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文慧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