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954号
原告:***,无职业。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玛,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原告***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支付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运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06元。
审判员 王向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卡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