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民初84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卓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人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2,男,汉族,现年45岁,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1诉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1于2021月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由**1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金丽萍
书 记 员 赵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