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757号
原告:***,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向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卡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