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01执保15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兰州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兰州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2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4128、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519、中国邮政银行尾号为0668、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2355;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名下农村信用社尾号为8431、8855、8029,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055的银行账户存款以220000元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3)甘3001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