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毛帅与石国、王开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3830号
原告:毛帅,男,1989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石国,男,1993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92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与二轻路交叉口理想大厦,统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339071342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毛帅诉被告石国、***、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毛帅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毛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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