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李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财保6号
申请人:李想,女,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人:**,女,199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王彭彭,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与二轻路交叉口理想大厦1-1-405。
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李想、**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车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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