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1284号
原告:黄骅市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于晨光,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兴,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俐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骅市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崔洪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馨元
书 记 员 朱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