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35号
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王肖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AEGY7U。
法定代表人:刘俐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北、支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AEGY7U。
法定代表人:李小肉,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9675元进行保全。富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6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