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14567号 原告:***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科润路299号16幢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10131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菱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铭菱公司于2020年8月份收到***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在2020年9月3日进行,铭菱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领取裁决书,对于裁决书上判定劳动关系成立,铭菱公司认为是错误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铭菱公司并未聘请***到新塘百宏御墅香堤工地工作,对于***如何受伤的,在哪里受伤均不知晓,***无法证明是在铭菱公司的工地受伤,***举证不足,应当不予采纳。铭菱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证通知书前,铭菱公司并不知晓,铭菱公司收到举证通知书后,通过社会保障局索要到***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自己承认是在58同城上看到招聘信息,招聘主体是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同意添***公司人事主管微信,把招聘信息发给铭菱公司。综上,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有误的,请求支持铭菱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1.***由他方进行招聘,并不影响其与铭菱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度房产有限公司将百宏御墅香堤工地的产品安装项目委托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电梯工程委托给铭菱公司,***被招聘至铭菱公司的电梯安装工地从事安装工作,接受铭菱公司的管理及工作安排,***提供的劳动系铭菱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铭菱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不存在,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述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铭菱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录音一份,以证明***的实质应聘单位;2.微信截图一份,以证明***的实质应聘单位;3.招聘信息(网上打印)一份,以证明***应聘单位招聘信息;4.工伤认定中止审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5.三菱公司R3系统人员名单(网上打印)一份,以证***公司招聘人员到三菱公司处上班,需要对人员进行培训,铭菱公司需要提供人员录入系统方可在项目工地施工,***并未体现在内。 ***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安装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在铭菱公司的工作情况;2.《产品委托安装工程项目安全协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所安装工程的项目协议;3.录音笔录一份,以证明***与铭菱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裁决书》一份,以证明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5.照片两张,以证明***的受伤情况。 ***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提供的《产品安装合同》、《产品委托安装工程项目安全协议》可以证***公司负责百宏御墅香堤工程的部分电梯安装项目施工,但未能体现该证据与***具有关联性。***提供的录音笔录体现的是***与***的谈话内容,录音中***向***催讨工资,***称其也是打工的,要求***去找老板赵懂灵(音译)。上述录音为***的单方陈述,***未能举证证明***与铭菱公司的关系,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未能体现***在录音中的陈述具备客观真实性,对该录音笔录本院不予认定。***提供的《裁决书》可以证明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的情况,***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其受伤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虽铭菱公司提供的录音、微信截图、招聘信息并非原件,***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在庭审中确认其在网上看到“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招聘广告,联系到***,由***安排工作。***所确认的事实与上述证据所体现的内容一致,可见***并非铭菱公司直接招聘,也无法体现“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铭菱公司具有关联性。铭菱公司提供的工伤认定中止审理通知书可以证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暂时中止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审理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三菱公司R3系统人员名单,***认为电子数据容易进行变更删减,但***的该主张没有相应依据,该证据体现铭菱公司接受培训符合工作条件的员工名单中并没有***。 本院认为,***并非铭菱公司直接招聘,招聘广告中的招聘人及联系人未能体现与铭菱公司具有关联性。***也未能提供“工作证”或其他凭证以证明其受铭菱公司的劳动管理,且铭菱公司已就其公司接受培训符合工作条件的员工名单完成了举证责任,该员工名单中并没有***。铭菱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体现的业务范围是电梯安装、改造、装潢、维修、设计、研发、电梯及配件销售等,而***主张其是负责搬运材料的,该工作并不是铭菱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情形,无法体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铭菱公司主张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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