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催2号
申请人:***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1013121M,住所地南通市科润路299号16幢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公告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