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民终2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智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科润路299号16幢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菱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3)苏06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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