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蒲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孙建和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3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建和,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7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2006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2003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的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菜南村。
法定代表人:苏亮,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建和、***、***、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蒲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5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18)豫07民终58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申请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双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未依法查清主要事实,导致判决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涉案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进行室外保温层施工时所站立的吊篮是否需要本人进行操作未能查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需要办理高处作业的特种行业作业证未予查明。2.原审判决均认为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过于笼统,不予认可条款效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高空作业证操作吊篮进行施工,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双蒲公司在投保人处进行了签章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与双蒲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2.1款第(一)项约定“无有效操作资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对该条款负有解释说明义务。该保险条款采用加黑字体仅证明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并不能证明其向双蒲公司明确说明无有效操作资质而免责的具体情形。原判认定中国人保长垣支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并无不当。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的再申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