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蒲建设有限公司

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2733号
原告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苏亮,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7286672285808(1-1)。
委托代理人姚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负责人**峰,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872937220T。
委托代理人*行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崔爱红
审判员苏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