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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4147号 原告***,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男,2010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男,2012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2016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的法定代理人***,女,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负责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新城区宏力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3638K(1-1)。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菜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672285808(1-1)。 原告***、***、***、***、***、***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垣支公司)、第三人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人保财险长垣支公司、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代理人***,人保财险长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长垣县双蒲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庭审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告知原告代理人于庭后5日内持有关身份证件到本院核实,但除***外其余五原告至今未核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查明案情,法院对原告的资格进行审查,而除***外其余五原告未按指定期限来院进行核实。原告起诉的资格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