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2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113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333648.61元,上诉人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故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各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第五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50%,国家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7%,剩余3%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同时中标人需提供同等合同额的增值税发票”。可见案涉工程需要经过多方多次审定,按照最终审计价款支付工程款。本案经最终审定,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存在多处谎报工程量的情况。2022年经上诉人、被上诉人、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到场对已施工的工程量审核并形成《现场踏勘记录表》,经审定单位确定案涉工程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333648.61元,而上诉人世创公司已支付1995269元,故上诉人无须再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故应当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意见。 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5114.61元;2、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以855114.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3、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方)就“三供一业”泵站维修改造工程分别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书》以及《设备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沈阳水务集团“三供一业”泵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一皇姑区牡丹江街25号(给水管网)工程;价税合计的合同总金额为2718086.31元;承包方式:劳务分包;付款方式: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50%,国家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7%,剩余3%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同时中标人需提供同等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质保期根据合同约定管道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计划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8月15日,竣工日期2019年10月31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用途:沈阳水务集团“三供一业”泵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一皇姑区牡丹江街25号(给水管网)项目工程施工使用.租赁期限: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1日;租金及其他支付方式:价税合计总金额为387906.69元,按照施工进度付款,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提供等额的发票。合同签订后,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施工及提供租赁设备义务。 2020年10月19日,经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本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出具了《沈阳水务集团“三供一业”泵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一皇姑区牡丹江街25号(给水管网)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2850383.61元(其中工程款金额为2462480元,设备租赁费金额为387903.69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以上内容由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监理公司各方盖章确认。 2019年10月23日至2022年1月27日间,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租赁费共计1995269元,现尚欠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租赁费855114.61元。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业主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总包方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世创公司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二、水务集团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及《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世创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世创公司根据结算约定时间节点进行付款。关于世创公司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并未经过“国家审计”,未到支付剩余工程款时间节点的主张,因世创公司无法就合同中关于“国家审计”的约定进行合理、明确的解释,即该“国家审计”未明确约定应在何时间由何部门进行审计,应属于约定不明,且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既已完工,并在2020年10月19日由业主水务集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了审计,而世创公司时至今日仍然不能确定“国家审计”具体相关事项,加之业主水务集团委托的第三方已明确涉案工程审计数额,世创公司也确认业主水务集团对总包方世创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以上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款已具备付款条件,对世创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审计结束且质保期已满的情况下,世创公司应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租赁费及质保金855114.61元的合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世创公司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水务集团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付给世创公司。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水务集团在本案中不再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世创公司给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及租赁费的利息的主张,由于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末竣工,2020年10月19日第三方公司就本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故世创公司应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本案涉诉合同签订时间及履行时间均发生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于当时的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租赁费781240.21元;二、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租赁费781240.21元的利息(以本金781240.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3874.40元;四、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3874.40元的利息(以本金73874.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351元、保全费4796元(原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关于沈阳水务集团“三供一业”泵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皇姑区牡丹江街25号(给水管网)工程造价审计的说明》《沈阳水务集团“三供一业”接收及维修改造工程—皇姑区牡丹江街25号(给水管网)分包结算复核报告》(含现场踏勘记录表5张)、照片3张、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竣工图纸13张以及在竣工图纸中签字的监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上诉人单位技术人员“***”(现已退休)签字样本,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伪造签字、虚报工程量,经组织各方现场踏勘后确认案涉工程初审价为1333648.61元。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组织质证。 本院另查明,2022年9月,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二次审计,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勘测记录表》上签字。2023年1月9日,***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沈阳水务集团“三供一业”接收及维修改造工程—皇姑区牡丹江街25号(给水管网)分包结算复核报告》,核定金额是1333648.61元,核减金额是1516735元。同日,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沈阳水务集团“三供一业”泵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皇姑区牡丹江街25号(给水管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说明》,认可前述复核报告的结果。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第二次审计结果是否应予采纳。本案中,案涉工程经过两次审计,第一次审计的审计单位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仅根据结算书和竣工图纸书面对工程量进行审计,没有进行现场踏勘,而在第二次审计过程中,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到工地进行现场踏勘形成《现场勘测记录表》,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亦在记录表上签字,结合第一次审计单位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认可第二次审计结果的事实,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应当以第二次审计结果为准,即1333648.61元。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95269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无须向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137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1元、保全费47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1元,均由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纪 审判员 张       振       岭 审判员 池              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