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方铁与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756号 原告:方铁,男,1970年11月19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97699022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50-1号(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铁与被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铁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铁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铁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由原告方铁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 鹤 书 记 员 冯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