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756号
原告:方铁,男,1970年11月19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97699022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50-1号(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铁与被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铁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铁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铁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由原告方铁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 鹤
书 记 员 冯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