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后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0WF1Y4K。
法定代表人:孟舞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孟南工业区纬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6185349XM。
法定代表人:程伟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共计4582元由原告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国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灵歌
书记员朱伟鹏
false